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9 10:55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细则》?

答: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要求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各市(州)需于2022年12月底前出台细化措施。为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机遇,持续推进“强省会”行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健全规范贵阳贵安医疗救助制度体系,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级,所以要出台《实施细则》。

二、如何实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答:《实施细则》就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拟定了具体措施,涵盖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拨付、资金追回和责任分担等方面内容。同时,制定了在市级统筹模式下超支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明确若出现资金缺口时,超支缺口5%(含)以内部分,由市、县(含贵安新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超支缺口5%(不含)以上部分,由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安排相应资金全额兜底,提高医疗救助资金总盘抗风险能力。

三、倾斜救助标准如何提高?

答:《实施细则》在充分考虑贵阳贵安既往政策实施、困难人员结构、往年资金使用和其他市(州)政策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将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由现行的2.5万元提高到5万元。符合倾斜救助政策保障的困难人员,年度救助总额将达到10万元(其中:常规救助5万元,倾斜救助5万元);倾斜救助比例由现行的对照困难人员分类,分别按75%、55%比例进行救助,调整为四类救助对象统一按75%比例进行救助。

四、资助参保资金渠道是什么?

答:省级《实施意见》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4类人群规定可使用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未作出资助参保的相关规定。但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历次专题会明确的低保对象资助原则、《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贵阳贵安乡村振兴政策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在省级《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5类人群作出进一步规定,继续落实全额资助参保。应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部分,按省级《实施意见》要求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渠道解决;不能再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部分,所需资助资金另行安排财政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解决。

五、救助人群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省级《实施意见》中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变更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细则》遵照省级部门要求做相应调整。

六、如何统一医疗救助经办流程?

答:《实施细则》充分吸纳县级统筹模式下各区(市、县)好的做法经验,对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自申报到拨付全环节、全流程进行了统一,确保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市、县、乡三级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适用“统一模板”,避免出现差异化经办。

七、救助费用申报时限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根据省级《实施意见》“个人可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12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精神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8〕109号)定期对账制度相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一站式”即时结报费用,参照省级《实施意见》明确的“个人可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相关规定,统一规范“一站式”即时结报和个人(零星)报销救助费用申报时限,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各类救助费用清算更加规范。

相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石焱林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