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医保 生活更美好】贵阳市医保待遇政策丨⑤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14 20:10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一、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低保对象;

  (5)脱贫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8)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重病患者;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1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2)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13)突发严重困难户;

  (14)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二、资助城乡居民参保政策

  (1)全额资助对象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定额资助对象范围:

  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脱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每年定额资助对象和标准由省、市级医保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救助待遇政策

  (一)普通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脱贫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低保对象(除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外),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救助。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重大疾病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二)基本住院及慢特病门诊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和脱贫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救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低保对象(除长期保障户及80岁(含)以上老年人外),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救助;其余救助对象合规费用经各项报销及帮扶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比例救助。慢特病门诊参照基本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0元。

  (三)倾斜救助政策

  特困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先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超过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5%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5000元;

  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和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先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超过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55%比例再次进行救助,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5000元。

  编辑:石焱林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