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长顺一教师挪用资金领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2-07-05 10:00 来源:黔南日报
长顺一教师挪用学校资金20万余元,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被责令将挪用资金退还。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长顺县某私立高中聘请为该校教师,任教期间担任该校某年级组组长及某班班主任。因为该校允许班主任代为收取学生缴纳的费用后再一并上交到学校财务处,故被告人张某自任教后就以某班班主任身份开始收取班上同学缴纳的学费及生活费。同时,其他班班主任也在收取学生费用后交给身为年级组组长的被告人张某。
2020年8月,张某收取学生费用2万余元,9月收取学生费用9千余元均未上交学校。同时,张某9月从该校财务处领取需退还学生的费用8万余元也未退还学生,两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张某将12万余元费用分别用于退还其在贵阳开办的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消费。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收取学生费用12万余元。其中的8万余元用于补退该校学生费用,填补9月挪用需退还学生的费用,其余4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至此,张某共挪用某私立高中资金16万余元。
2020年12月,该校清查后发现张某存在挪用学校资金的行为。随后与张某私下达成协议,每月从张某工资中扣款偿还其挪用的资金,同时张某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写下承诺书。
“第一次挪用之后,我觉得压力很大,我就赌博,想赢钱来归还我第一次挪用的钱,谁知道大部分都输掉了。”
2020年12月张某悔过后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21年2月至5月期间,张某共收取费用20万余元,其中5万余元未上交,再次用于退还其在贵阳开办的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及个人挥霍消费。
随即长顺县某私立高中报警处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被告人张某将挪用资金退还长顺县某私立高中。
编辑:李奕璇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