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集中宣判37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79人被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5 17:25   来源:贵阳网  

贵阳网讯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为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营造良好社会风气,9月15日,全省28家中、基层法院,对37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79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定罪处罚。其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核心罪名的诈骗罪13件,涉及26人;宣判上游犯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2件,涉及51人;宣判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涉及2人。

在判处的79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0人,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零10个月;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9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2人,判处罚金共计135.9万元。

就本次集中宣判案件的作案方式而言,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形式多样,涉及建立虚假网站,通过QQ、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中奖信息,虚假博彩,网络刷单,虚构身份、冒充“大款”恋爱等多种诈骗手段,以及提供“两卡”或者“四件套”等帮助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亿余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同时催生了大量上下游犯罪,形成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的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条,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刑事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及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867件1808人,涉案总金额22.93亿元。一、二审共审结618件1084人,其中,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3件24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5件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9件17人;收买、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20件4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67件72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14件47人。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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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艳诈骗案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艳与他人共谋各自出资人民币4万元购买生肖大乐园APP,然后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宣传可以通过该APP饲养生肖动物赚钱。

前期,刘某艳等人将价值便宜的鼠、鸡等生肖动物赠送给被害人喂养,被害人通过购买虚拟饲料进行饲养并在平台里出售赚取资金,造成在APP里饲养生肖动物能赚钱的假象。

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刘某艳等人陆续在APP里投放牛、猴等价值更高的生肖动物让被害人抢购。在被害人饲养的大量动物无人购买的情况下,以系统升级等为由继续欺骗被害人。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艳等人通过向被害人售卖虚拟生肖动物及饲料等骗取被害人资金高达人民币1120210元。本案中,刘某艳获取“分红”所得人民币92648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手机APP生肖大乐园饲养虚拟动物可以赚钱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忠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被告人杨某华(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的资金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资金转账、收款及提现等服务,非法获取提现金额1%至2%的手续费。

为获取更多利益,杨某华纠集本案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忠又纠集本案被告人杨某玉,杨某玉又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辅等人参与,刘某辅又纠集杨某鹏(另案处理)一起到贵阳帮助他人进行资金结算、网络收款及提现等服务。

在此过程中形成了犯罪团伙,该团伙先由田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统计每张银行卡进账的涉案金额,再由杨某华、张某忠根据统计的涉案金额通知提供银行卡的“取钱车手”(指专门取钱的人)杨某玉、刘某辅等人,之后“取钱车手”分别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等地的多家银行通过ATM机提现,并将提现的金额交给田某等人,然后再转存给他人。

通过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忠提供7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538474元,其中为团伙提现901500元,其非法获利9015元;被告人杨某玉提供3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717259元,其中为该团伙提现125600元,其非法获利1256元;被告人刘某辅提供5张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182998.71元,其中为该团伙提现333600元,其非法获利336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忠、杨某玉、刘某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忠、杨某玉、刘某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忠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负责通知并管理“取钱车手”,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忠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玉、刘某辅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罗某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为其网友“长毛”(身份不明)转账, 并且按每笔转账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抽取提成。

经核实,被告人罗某丽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转入人民币8009396元,转出80085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转入4361857.12元, 转出4361298.56元;总计转入1237万余元,转出1236万余元。被网络诈骗57万余元的被害人梁某霞共计转款13000元在罗某丽的银行账户上。本案中,罗某丽为他人转账牟利4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罗某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高春春

  统筹:汪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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