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4 14:08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管理综合效能,省医保局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贵州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什么时候完成?

  在2019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意见》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是指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操作层面本身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的一体化。

  三、《意见》的主要政策内容有哪些?

  《意见》中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统一、两确保”。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全省各地在2019年底前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全部纳入参加生育保险,未启动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在2019年底前启动实施生育保险。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并明确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强化监控和审核。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要求各地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两项保险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编辑:罗锦芝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