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试行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3 14:40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为缓解一段时期内我市学前儿童“入园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参照《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有关清理整顿学前教育机构的要求,在努力加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同时,现就在全市试行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学前教育发展“三个硬杠杠”和“一社一园”的要求,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工作。到2015年底,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8.6%,基本实现市域内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学位总量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借鉴部分省市以建立学前教育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缓解当前学前教育学位供需矛盾的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推进学前教育儿童看护点建设工作,与小小幼儿园等一并作为补充幼儿园学位不足的过渡方式,解决当前一段时间内、一定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

结合贵阳市学前教育实际,建立一批看护点并加强管理,有利于扩大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消除无证民办幼儿园无序发展的现状;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有利于探索教育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路径;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学前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对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

二、积极探索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体制机制

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和发展是区(市、县)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为了确保看护点的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抓早抓小抓细的工作要求,建立以乡(镇)、社区为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制订相关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区域内看护点的管理。

(一)明确要求

结合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市教育局等部门在前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贵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要求(试行)》(附件1)。各区(市、县)可根据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对看护点的基本条件细化要求、合理设置,特别要注重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二)加强指导

区(市、县)要对现有的未经审批的办园点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要给予支持,并创设条件使其达到民办幼儿园标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安全条件有保障,但办学条件达不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要督促其达到区域内看护点的要求,将其纳入看护点管理。区(市、县)教育、卫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看护点业务指导,为看护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看护点工作的有序和安全。

(三)强化监管

各区(市、县)教育、卫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所属政府的要求,加强看护点的管理和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实现对看护点的常态监管、有效督促。对检查中发现安全、卫生工作不合格的看护点,要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看护点,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强力推进幼儿园建设

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当前一段时间内扩大适龄儿童入学机会的过渡性选择。各区(市、县)政府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三个硬杠杠”的要求,扎实推进“一社一园”工程,加大小区配建幼儿园移交等工作,逐步减少学前教育看护点,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学前教育总量不足,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不高等问题,使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普及率和办园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附: 贵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贵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安全管理,提升看护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看护点幼儿安全,依据《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看护点管理工作职责与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以乡(镇)、社区为主体,对区域内看护点负主要管理职责,乡(镇)、社区要全面了解区域内看护点数量和安全状况,牵头组织做好摸排、认定、登记备案和管理巡视工作。

区(市、县)教育、卫计、公安、交警、消防、安监、住建、食药监(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社区做好看护点的认定,并加强对看护点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做好教学相关的业务培训。

二、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一)园舍安全要求

1.选址。看护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开设看护点所属居(村)委、物管及周边居民无异议。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看护点。不应设在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设在多层建筑中时,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中;当设置在高层建筑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2.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志,看护点不得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3.面积。每班有幼儿活动场地,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要确保活动空间安全。

4.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5.厨房。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留样需求。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厨房与其它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

7.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应急照明设施、明显的疏散标志,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至少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两个灭火器(2kg,abc干粉)且放置合理,正常有效。厨房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

2.电器设备。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配备合理的应急照明灯及相关疏散标志。

3.技防设施。应当在看护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排专人实时监控,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

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有毒物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并备有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和压舌板、体温计、外用药(红药水、75%酒精)等。配备常用的消毒药物和消毒设备。

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三、看护点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看护点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举办者应将看护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协助派出所对人员开展背景审查,办理居住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二)看护点工作人员应当无精神病史。看护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看护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看护人员须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看护人员与看护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5之内。

(四)看护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当地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看护点必须聘请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确安全责任人。看护点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参加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

(二)明确岗位责任。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离岗,不离开孩子,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看护点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幼儿的午睡管理,消除睡眠环境中的潜在危险。

(三)参照《幼儿一日常规》管理要求,加强对看护点的幼儿监管。看护点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安全。

(四)认真实施健康检查,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幼儿新入看护点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疫苗接种情况、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并做好因病缺课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

(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阻止外来车辆进入看护点。

(六)实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帐;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七)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各项工作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看护点的具体实施细则。

  编辑:余杨智

  统筹:崔林林

  编审: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