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3 14:18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机制,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治理体系,开展综合监管。

——坚持公益普惠。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农村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城市新增幼儿园以公办为主,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堵住监管漏洞,完善教研机制,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

——2022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6%,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不低于55%,力争达到60%。配足配齐幼儿园教师。每个乡(镇)建设至少1所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

——202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逐年增加,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规划引领调整结构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区(市、县)要充分考虑人口发展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的方案,2019年9月前完成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特别是目前无证幼儿园分布的区域,要在规划中优先考虑,并明确建设时限(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调整办园结构。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到2022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不低于55%,已达到55%的区(市、县)应逐年提高。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规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宽渠道扩大资源

(一)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专项工作组。各区(市、县)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采取回收、置换、购置、补建、新建、改建等方式实施整改,于2019年5月初将辖区内每个小区配建幼儿园的治理方案报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大《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筑府发〔2014〕8号)执行力度,继续完善实施办法,确保新增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全部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继续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按照“百校攻坚”计划按时完成63所幼儿园的建设。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社区和乡(镇)要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在3万人以上的社区和乡(镇)要办好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以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等方式,重点在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建设公办幼儿园。新建公办幼儿园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考核的,市级一次性给予考核补助3个班规模幼儿园30万元、6个班规模60万元、9个班规模90万元、12个班规模120万元。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考核的,市级一次性给予考核补助3个班规模幼儿园20万元、6个班规模40万元、9个班规模60万元、12个班规模80万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积极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街道、社区、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资源,已改变性质的,要收回并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市属高等院校)。

(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补助实施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减免租金、培训教师、纳入集团化及教研指导责任区管理等方式,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加大对高质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四、建立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较上年有所增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不得用于发展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市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达标改造幼儿园进行奖补。区级政府要统筹预算内基建投资、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管好用好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各类帮扶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区(市、县)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财教〔2018〕254号)规定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市级财政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力度。各区(市、县)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省级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后,区级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具体办法。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逐步扩大资助范围。继续推进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保障供餐质量,开展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区(市、县)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配齐配足保教人员,所有保教人员做到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要求逐步配齐幼儿园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建立和创新师资动态补充机制,采取免费师范生、“特岗计划”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师资不足问题。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岗位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各类人员。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二)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师资专业水平。着力提高幼儿教师中学前教育专业比例。切实把好幼儿园保教人员入口关,将保教人员持证上岗作为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等的重要指标。优化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师资专业水平。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5%。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各类教育评审中要确保幼儿教师占一定比例(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属高等院校)。

(四)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办好贵阳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支持师范院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学前教育专业课程建设,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加强儿童发展、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类课程建设,坚持以幼儿为本、才艺兼备、保教融合为标准培养优秀幼儿园教师,提高培养专业化水平。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支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通过集团化办学、组建城乡结对联盟学校、名师名园长工作室、教研指导责任区等载体,构建高质量、专业化的教师成长平台,形成完善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属高等院校)。

(五)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国培计划”做示范、促改革,省级培训基地创品牌,市县级培训覆盖全员,校级培训抓校本研修的培训机制。严格按照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方案,大规模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着力开展乡村幼儿园教师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抓好新任教师上岗培训和新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属高等院校)。

(六)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素质评价的第一标准,贯彻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教师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从教(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发展民办幼儿园

(一)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幼儿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区(市、县)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继续按照“四个一批”(提升一批、整改一批、颁证一批、取缔一批)工作思路,于2020年年底前,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司法局)。

七、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一)创设良好育人环境。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黔教学前发〔2012〕99号)及国家相关要求。各区(市、县)要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抓教研提升保教质量。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珍视幼儿游戏活动的独特价值,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深入推进“示范园+民办幼儿园+无证园”、“示范园+农村园+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研指导责任区模式,开展先进责任区和示范责任区创建活动,并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推行集团化办园提升农村办园质量。到2022年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个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充分发挥农村乡(镇)中心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开展全市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达标评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达标和先进的乡镇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根据国家、省质量评估的相关要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质量评估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对幼儿园课程教学类资源等保育教育资源的监管审核(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八、完善监管体系

(一)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按照《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在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及教研机构的通知》(黔教人发〔2013〕11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及教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严格准入管理。各地依据《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等方面的审核。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2019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符合条件幼儿园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公民办幼儿园年审制度。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四)强化安全监管。各级教育、政法、公安、卫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

(五)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党委)。

(二)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区(市、县)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和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区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教育部门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职称评聘等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幼儿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幼儿园完善消防设施,办理消防合格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市司法局、市应急局)。

(四)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以县为单位接受省级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评估验收。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区(市、县)的责任人予以问责(牵头单位:市督办督查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五)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法规。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属性,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举办者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聘任、工资待遇、运转保障、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我市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六)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贵阳市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集中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经验,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余杨智

  统筹:崔林林

  编审: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