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23 13:59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为切实做好我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号)及《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51号)、《贵阳市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筑教发〔2017〕9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小区幼儿园配建政策。各区(市、县)要根据居住人口情况,对小区配建幼儿园进行认真清理,将新建改建居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8号)和有关规范要求配建幼儿园。对未按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否则不予审批通过。对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或达不到《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8号)要求的,按照责任划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由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建;属规划不足的,由属地政府统筹限期依标补建、改建或通过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建设,或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属地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对于“六城区”2005至2015年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已批在建、已批未建的73所幼儿园及开发单位无力实施的13所幼儿园,要按照《贵阳市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筑教发〔2017〕95号)要求的完成存量消化任务。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未移交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的可无偿赠与政府或通过有偿等方式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区(市、县)应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已举办为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整改。财政投资建设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幼儿园。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于2019年4月29日12:00前报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号)要求,对居住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于2019年4月30日前上报(见附件1至3),并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三)全面整改。各区(市、县)政府要立足实际,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监督评估。各区(市、县)政府要每月10日前向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市、县)进行通报。

、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工作小组要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审查工作;做好幼儿园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好幼儿园移交后的幼儿入学问题,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师资管理及培训、办园行为督导监管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做好对移交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加强对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审核及建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管落实;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指导、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工作;民政部门对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总结治理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师资经费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小区幼儿园的移交情况,依法办理单位法人登记;加强教师配置工作,对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要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程序办理幼儿园编制审批、人员招聘等工作;要落实小区配建幼儿园移交、办园经费,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五)强化监督问责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于2019年4月29日前在媒体及各小区内公布,监督举报信息报送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4)。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督办督查局等部门对各区(市、县)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将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市、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过程性督导,强化督查督导结果的运用。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督导,保障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7988420,举报邮箱:594558693@qq.com,联系人:周才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85877710,举报邮箱:352478488@qq.com,联系人:张贵民。

 

附件: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调查表

2.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调查表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情况调查表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信息备案表

 

  编辑:余杨智

  统筹:崔林林

  编审: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