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举办小小幼儿园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3 13:50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为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入园远”的矛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我市一些社区没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且暂无条件新建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小幼儿园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区(市、县)政府承担办园的主体责任,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或具有办园资质的个体参与举办。

第二条 小小幼儿园办园规模在3个班及以下,每班不得超过30人。

第三条 小小幼儿园的性质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是社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充形式,不能作为考核区(市、县)政府在社区、乡镇完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二章 办园条件

第四条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小幼儿园,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20万元,其中40%为风险抵押金,应长期存于幼儿园基本帐户,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核验。

第五条 小小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建筑与消防规定。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且自然采光条件和通风良好。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第六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必须房屋产权明晰,租用期或使用期应不少于3年,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房屋、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七条 利用商务或者办公用房举办小小幼儿园,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利用住宅楼举办小小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举办小小幼儿园的房屋应具有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独立疏散通道。

第八条 小小幼儿园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含食堂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置卫生间、晨检室(含保健室、观察室)、办公室等。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 小小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安全、相对固定的户外活动区域,户外活动面积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

第十条 小小幼儿园自行开餐的食堂要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具备独立供餐条件的可由具有餐饮服务资质的配餐公司统一配餐。

第十一条 小小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贵州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及《贵阳市小小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附表规定。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附表的规定。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小小幼儿园设园长或负责人1名,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学历,有学前教育保教经验或管理经验,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教师2名,应具有中职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提供膳食的小小幼儿园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设专(兼)职保健员1名,具备中职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卫生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会计取得职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提供膳食的小小幼儿园设炊事员1名,应具有《健康证》,并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配备身体健康的专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须配备必要的安保防护用具。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章 保教要求

第二十条 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

第二十一条 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入园前应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局审批,审批时应明确小小幼儿园性质及级类。

第二十六条 举办小小幼儿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园长和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经费来源及数额、经费使用办法、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设施、设备等)、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办园场地证明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园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园长上岗合格证书、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四)场地证明文件。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和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园舍面积、租赁期限和租金。

利用商务或者办公用房举办幼儿园的需要提交物业(或业委会)同意办园的证明文件。

利用住宅楼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提供居民委员会、物业(或业委会)同意办园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六)消防安全证明。幼儿园的消防行政许可证文件或备案凭证资料。

(七)卫生合格证明文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在园就餐服务的半日制幼儿园,免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全日制幼儿园如无条件设立食堂,需由符合资质的备餐公司配送餐,并提供配送餐协议和配餐公司资质证明。

(八)拟聘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及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局对小小幼儿园审批后,抄送市教育局和属地公安分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小小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执行现行公办或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及幼儿园内公示。

第六章 管理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小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承担属地举办小小幼儿园工作的领导职责,并成立由教育、发改、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审批机构,负责办园资质的审核。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小小幼儿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小小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指导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公办小小幼儿园,开办时市级财政按3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区(市、县)也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扶持;民办小小幼儿园列入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范围。

第三十二条 由公办园领办的小小幼儿园,区(市、县)政府应给予相应的人员编制或人员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小小幼儿园的师资培训纳入教育部门师资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年度考核优秀、办园水平较高的小小幼儿园纳入星级评比范畴,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余杨智

  统筹:崔林林

  编审: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