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23 13:48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工作

1、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政策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依法落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发改、卫计、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食药监、安监、税务、工商、城管、消防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探索建立民办学前教育监管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检查、监督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贵阳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中有关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批。加大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三年内,通过采取“提升一批、合并一批、托管一批、关闭一批”的办法,完成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到2016年基本消除无证民办幼儿园。

二、鼓励办园机制体制改革

4、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形成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支持民间投资办园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集团化、混合制等方式办园,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园形式多样化。

5、建立分类扶持民办幼儿园机制。鼓励优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开展对民办幼儿园评估并分类授牌工作,实行民办幼儿园评估分级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管理水平及办园规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按优质、普惠、限制等进行分类,根据《贵州省民办幼儿园授牌基本标准》(黔教民发〔2013〕473号)给予评星并授牌。

6、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弥补全市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的不足。各区(市、县)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黔教民发〔2013〕425号),对本辖区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认定。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申请中央、省、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市、县)要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政府委托等形式鼓励举办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今后三年新建改建居住区移交地方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落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

7、加大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力度。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区(市、县)也相应设立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市级下拨资金要求各区(市、县)作相应的资金匹配。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建设、贷款贴息补贴、改善办园条件、购置设施设备补助等方面。

8、支持民办幼儿园合理用地。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需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各级政府按时序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民办幼儿园教育用地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育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规费予以减免。

9、落实民办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对民办幼儿园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11、创新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由当地政府牵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幼儿教师,由民办幼儿园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委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具体招聘方案由各区(市、县)政府制定实施。教师管理可参照《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函〔2014〕21号)实施。

四、落实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

12、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对幼儿园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幼儿园资产财务的权利。

13、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

五、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

14、健全民办幼儿园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幼儿园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1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民办幼儿园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掌控可能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的隐患,快速预警,督促幼儿园规避风险,保持平稳运行。完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退出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终止和退出机制,维护其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编辑:余杨智

  统筹:崔林林

  编审:鲜晓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