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肇事” 贵州有“办法”补偿

发布时间:2021-04-21 10:57   来源:贵州都市报  

  4月20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缪杰就《补偿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做了简要介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贵州省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规定,已全面完成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产业退出转产和存栏动物处置工作,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缪杰介绍,在此背景下出台《补偿办法》,既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矛盾、增强公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积极性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定职责。

  《补偿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补偿主体。《补偿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是明确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同时规定,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办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县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倍;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造成农作物损害的,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的50%;造成合法财产损失可维修的,按市场平均维修成本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四是明确了补偿流程。《补偿办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亡的,自受害人治疗出院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劳动力鉴定单位出具劳动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这一点实际上是明确了一个先行救治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造成合法财产损害的,在得知财产损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根据情况出具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相关申请和调查核实材料后,视情况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申请人。

  贵州省常见“肇事”野生动物

  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一级调研员冉景丞表示,在贵州,野生动物肇事主要体现在人身伤害、家禽家畜伤害、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害等方面。

  人身伤害方面

  贵州省曾有独山县的麻尾、雷公山、榕江县等地都相继发生过黑熊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群众被野猪、猕猴等伤害事件也层出不穷。

  2020年2月春节期间,有野猪直接冲进麻江县的一个村庄,咬伤3人,几乎每年,在思南县、道真县、习水县等地都有野猪伤人案例发生。

  被毒蛇、蜈蚣咬伤在贵州比较常见,每年都有多起被蛇咬伤甚至中毒致死的情况发生。

  被蜂类蜇伤每年会发生上千起,在关岭县还曾发生过豹猫伤人致死情况。

  被猕猴、藏酋猴抓伤咬伤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威宁、赫章、紫云、平坝、兴义、安龙、思南、石阡等都有当地群众被猕猴伤害的情况发生,贵阳市黔灵山公园更是猕猴伤人的热点区域,公园内每年至少有2000多起猕猴伤人事件。

  家禽家畜伤害方面

  主要有鹰隼、豹猫、黄鼬、青鼬等伤害家禽,豺、豹猫咬死羊、小猪、兔等养殖畜类。

  习水县一农户家的羊群一夜间被豺咬死了23只,类似情况在沿河、关岭、三都、天柱等地都发生过。

  黑熊、青鼬、蜂鹰破坏群众的蜂桶吃蜜蜂的情况在贵州北部发生多次,在桐梓、习水等地都曾发生青鼬咬死羊的情况。在务川、岑巩、剑河等地还发生过大型的猫科动物咬死骡子、牛、马的情况。

  在安顺,曾经有三位大学生共同出资修建了大闸蟹养殖场,但被钳嘴鹳彻底破坏以致破产。

  破坏群众财产方面

  主要有猕猴、黑叶猴等破坏群众的房屋、家具、电线等。

  在麻阳河保护区,有群众家的瓦片被黑叶猴拆掉。还有一些保护鼠类直接破坏群众的房屋。

  在习水、绥阳、沿河等地有黑熊、青鼬等毁坏蜂桶等情况。

  损害农作物方面

  主要有熊、野猪、麂子、猕猴、鼬獾、鼠类等以及鸟类中的雉类、其他小鸟等损害农作物。

  损害最严重的是野猪和猕猴,野猪繁殖非常迅速,破坏现象也较为普遍,贵州省一半以上的县每年发生野猪损害庄稼事件超过1000起,损害的农作物主要有玉米、红薯、洋芋、烤烟等,在有些地方野兔损害豆类、小麦的情况也常见。据简单统计,贵州每年受到野生动物的直接侵害造成的损失在千万元以上。

  据了解,补偿仅限于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贵州野生动物“肇事”,都由政府买单?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是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和严格的受理、认定程序,不是无条件的政府买单。”缪杰表示,“野生动物肇事,都将由政府买单”的说法不准确,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第一,《补偿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只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1、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3、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4、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5、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才有可能获得补偿;

  第二,是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才能够享受补偿,如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挑逗或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是不予补偿的;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一是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相关风险不好管控,从长远看,应当将此类风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二是鼓励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增强主动避害的意识,避免受到动物伤害和传播疫源疫病风险。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雅萌 实习生 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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