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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军队退役人员地方基础养老金

政策内容: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原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文件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

申报条件:参加城乡居保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年满60周岁的军队退役人员。

申报流程:参加城乡居保并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增发地方基础养老金,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退伍证或证明其服兵役有效材料。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为参保人增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编辑:毛玉丹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