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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重点解读看这里→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为有力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推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本次提取政策调整主要优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优化内容

(一)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

(二)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

(四)全面推行公积金还贷委扣制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一律采取委扣还款方式。

二、政策解答

(一)问:缴存人家庭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还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家庭商业住房贷款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情况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二)问:缴存人在12个月内已办理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还可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公积金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缴存人和配偶每12个月内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三)问: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异地购房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四)问: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和共有人,如何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该套商业住房贷款?

答: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和共有人可按以下方式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1.偿还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采取报账制按月委托扣划,扣划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目前本中心合作银行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贵阳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贵阳农商银行、贵州银行、兴业银行;

2.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非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预提制,仍按原提取规定在服务网点或线上申请办理。提取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提取总额为未来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五)问:商业性住房贷款办理按月委托划扣公积金手续需要缴存人亲自到场办理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办理按月委托划扣手续缴存人须亲自到场签订确认委托划扣协议。所需资料为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作为主贷人配偶签约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贷行银行卡。

(六)问:缴存人作为配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时,可以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吗?

答: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贷款月还款额,且主贷人配偶符合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七)问:缴存人死亡,继承人提取公积金必须要公证书吗?

答:若已故缴存人实名认证的Ⅰ类银行借记卡可正常使用的,可不提供公证书。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持缴存人死亡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签订《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后,可将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已故缴存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八)问: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房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需要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吗?

答:需要退回。缴存人和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在解除该套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编辑:陈晨

统筹:吴亚鹏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