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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花溪区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桶装饮用水的有关要求告诫如下:

一、桶装饮用水标签标识:信息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标签标识信息齐全,应当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联系电话、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桶装饮用水水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要齐全并在有效期内,依法公示相关内容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栏)。

三、桶装饮用水经营场所:应整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等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不存在与非食品混放的行为,并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要进行分隔。

四、桶装饮用水水站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五、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合格证等标签标识标注或张贴要规范。

六、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加强自设水站的日常管理,引导生产企业对自销水站开展定期评价,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品牌形象,提升服务质量。

七、严禁任何单位销售、使用来历不明、无合法生产资质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桶装饮用水。严禁任何单位销售、使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桶装饮用水。如有违反,依法严厉查处。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