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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白云区肆季豆生鲜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超标的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云区肆季豆生鲜蔬菜铺2023年11月22日经营的食品“青小米辣”,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多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超标的青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超标的青小米辣的行为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3年11月22日经营的食品“青小米辣”,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在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当导致。当事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购进产品时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对供货者进行宣传和提出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二、白云区肆季豆生鲜蔬菜铺经营重金属镉超标的小米辣/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白云区肆季豆生鲜蔬菜铺2023年11月24日经营的食品“小米辣/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标的小米辣/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标的食品“小米辣/小米椒”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超标的食品“小米辣/小米椒”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柒元伍角玖分(227.59元);3.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上述批次小米辣/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应是在种植环节被污染导致。当事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购进产品时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对供货者进行宣传和提出要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予以整改。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