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3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凡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凡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5号。
二、南明区彭小时餐饮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彭小时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6号。
三、南明喜赐餐饮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喜赐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7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