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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3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凡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凡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5号。

二、南明区彭小时餐饮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彭小时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6号。

三、南明喜赐餐饮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喜赐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清洗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处罚〔2024〕4007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