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贵阳网 > 贵阳税务 > 政策文件

【税收小课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基础篇

  1、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一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新增1个时点。《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企业可以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也就是说,政策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了三个月,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使企业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本化研发费用,不管是在2023年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均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我公司今年7月份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任何月份都可以办理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但是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只能自主选择在10月份(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企业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什么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如何自行判别我公司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5、我公司税务登记行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而实际业务不是,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在税务登记中的行业属于不能享受的行业,而实际主营业务不是,该企业可以享受,但是需要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在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6、哪些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是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是企业在商品化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是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是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是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7、只有我公司自主研发活动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企业自主研发的,或者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也就是说,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的研发活动,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扣除。

  8、哪些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第一、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均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该按照文件规定,列入到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第二、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第三、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第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五、设计费、制定费、试验费。是指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第六、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但是,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9、我公司开展自主研发活动,但研发人员有外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人员人工费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文件,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0、我公司上半年发生了100万的研发费用,其中20万能够准确归集,另外80万无法准确核算归集,10月份预缴申报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10月份预缴时,你公司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20万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80万不可以。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时80万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我公司是否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是由税务部门判别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即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再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享受税收优惠,以及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贵阳税务融媒体中心 云岩区税务局 刘佳

编辑:梅婕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