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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畜产品安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通报2023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6起典型案例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12月4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通报了2023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6起典型案例,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其中,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5起;涉嫌犯罪并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1起,为毕节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某涉嫌屠宰经营死因不明动物案。该案具体案情为:

今年6月18日,毕节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杨某某在百里杜鹃管理区的承租房内屠宰加工死牛。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杨某某非法购进死牛并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属实。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已于今年6月26日移送毕节市公安局办理。

链接:其他5起典型案例概况

一、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今年5月11日,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宅吉乡某养殖公司存栏商品猪约3200头,有营业执照、养殖档案,但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开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紫云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阮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今年4月10日,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紫云南收费站检查卡点处有1辆运载80头生猪的货车,货主阮某某未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阮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紫云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补检,经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有关规定,结合《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咨询我县生猪近期价格的回复》,对其作出罚款128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石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肉牛案

今年4月30日,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桂花乡有一车辆运载20头牛。经查,该批牛是从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运至毕节市金沙县桂花乡的,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为贵阳市花溪区某市场。

石某某未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对石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胡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今年8月25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凯里西高速收费站出站口有一辆车运载64头生猪,货主胡某某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载明的目的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某公司。

经查,胡某某称该批生猪准备运输到凯里市开发区屠宰场进行屠宰,该批生猪佩戴有耳标。其未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生猪,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对胡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黎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陆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今年7月19日,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与黎平县农业农村局在工作中发现,黎平县肇兴镇陆某某非法经营的生猪中转场内有47头生猪,陆某某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目的地为当地某屠宰加工企业。经进一步核查,陆某某在2023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共有30车次1058头生猪未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陆某某的违法属于持续状态,涉案数量大,违法情节严重。黎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陆某某作出罚款29600元的处罚决定。

记者 曾秦

编辑:毛玉丹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