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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行为,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州某药业连锁公司分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2022年7月19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药业连锁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蝎毒透骨贴(医用冷敷贴)”,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外观专利号,但实际并未取得专利,属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1月14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市场代理秩序案。2022年7月1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当事人贵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代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了通过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将篡改后的地方县志和年鉴虚假内容,作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市场代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项目直接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开阳县某家电商场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2023年6月29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阳县某家电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商场内待售3个规格型号的液化气灶标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但未标明专利权类别及专利号。当事人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名称为燃气炉炉头),其附图中的炉头图案与商场内待售的3个规格型号液化气灶的炉头部件不一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液化气灶为假冒专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31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96元、罚款419.2元的行政处罚。

4.清镇市汪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1月1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汪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处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五得利集团柏乡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麸66.72吨,交易货值金额18.8825万元。上述小麦麸经厂家鉴定确认,属侵犯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5.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向消费者销售的6件“习酒窖藏1988”(共计24瓶),经厂家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白云区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2022年10月20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贵阳市白云区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内有4件未拆封的国台国标酒(共计24瓶),标称生产厂家为贵州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厂家鉴定,并非贵州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而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