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贵阳网 > 贵阳市医疗保障专栏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贵阳贵安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3〕9号)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35 号)文件精神,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291元,月平均工资为6857.58元(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现将贵阳贵安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2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5486.06元)的,以5486.06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22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20572.74元)的,以20572.74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月缴费基数为6857.58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即35周岁(含)以下参保个人月缴费金额为233.16元;35周岁以上参保个人月缴费金额为301.73元。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如实申报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依法足额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二)依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为充分保障参保职工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能够正常享受,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25日前通过税务部门线上、线下缴费渠道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银行代扣代缴

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请于2023年7月16日前按新缴费标准足额预存当月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并于每月16日前预存当月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便银行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3年6月29日

编辑:石焱林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