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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有医保 生活更美好】贵阳市医保待遇政策丨④生育保险

贵阳市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

(一)产假。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三)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无业配偶医疗费用经济补助。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参保人员同类费用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产前检查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怀孕已满28周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800元标准(无业配偶按50%)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怀孕未满28周的,产前检查费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800元(无业配偶按50%),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据实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据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贵阳市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费用

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

贵阳市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费用

我市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编辑:石焱林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