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贵阳网 > 贵阳市场监管 > 曝光台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省局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开阳某诊所经营过期药品案。2023年11月28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阳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龟甲胶1盒,货值金额7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29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过期药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贵阳云岩某中医诊所销售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销售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3年8月31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贵阳云岩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有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113袋,无法提供药品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货值金额1280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当事人销售的附子,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12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无标签标识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清镇市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12月1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清镇市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操作台第二层(合格品区)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3支,货值金额8.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15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开阳县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岗分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11月2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阳县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岗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厚美德血糖试纸(电化学法)”1盒,货值金额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11月3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修文县某美妆店经营过期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3年11月27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修文县某美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过期化妆品“空气唇釉—丝绒系列”1盒、“蕾珂美·男士薄荷润泽修护唇膏”2盒,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姿泊颜·雪纯白肌焕颜”2盒,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598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过期化妆品及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6.贵阳云岩某母婴店经营未经备案及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2023年8月10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贵阳云岩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花王洗发水”无中文标签及备案信息,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货值金额252元,违法所得42元。另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爱他美奶粉”无中文标签,截至检查当日,无库存,货值金额1404元,违法所得70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25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未经备案及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4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