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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典型案例

2023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市“长江禁捕”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着力斩断市场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链条。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文县某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3年3月16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修文县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招揽顾客,在菜单上印制有“特色火锅类 六广河各类野生鱼火锅 以上鱼火锅时价”等字样,但销售的鱼是从水产店购进,实际未销售野生鱼。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阳县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3年5月18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阳县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有待加工的水产品(江团),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3.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息烽县某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2023年4月21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息烽县某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鱼池内有江团、鲤鱼等水产品,经营场所内有含 “野生糟辣鱼”等字样的菜单4份、含“野生鱼”字样的卡片26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鱼是从贵阳市沙文镇一渔业批发配送中心进购,并非野生鱼。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4.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息烽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2年11月22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息烽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江团、鲢鱼等,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未在进货查验台账上登记购进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5.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息烽县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2年11月22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息烽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售有鱼类菜品,但不能提供鱼类水产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6.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息烽县某山庄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3年5月12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息烽县某山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鱼火锅,其厨房旁水池中有7条活鱼待售,但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进货票据等。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鱼火锅所使用的鲤鱼、江团,系从水产品销售店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