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排污口设置不合规即视为违法,相关企业务必逐项开展自查、按期完成整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 年 8 月 15 日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一百六十四条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排污口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 年 1 月 1 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设置。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整改、新建排污单位规范落地,如何实现整改达标、切实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规避违法处罚风险,可参照以下要点开展自查整改。
废气排放口自查要点
一、监测断面位置要求
核心要求:监测断面遵循前 4 后 2原则,上游距弯头、阀门、变径≥4 倍当量直径,下游≥2 倍当量直径,排气筒出口视为变径。无法满足距离要求时,须选用流速相对均方差≤0.15 的稳定断面,避开涡流区域。
二、监测孔改造
孔径标准:手工监测孔内径≥80mm;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宜采用 90 至 120mm,优先采用快开密封结构。
安全强化:正压、高温、有毒有害废气排放口,必须安装带闸板阀的防喷监测孔,并设置规范安全警示标识。
开孔规范:自动监测断面须设在手工断面上游 0.5m 以内。
三、平台与梯架升级
永久平台:距坠落基准面≥2m 必须建设永久性工作平台。烟道直径>1m 时,平台宽度≥2m、长度≥2m;烟道直径≤1m 时,平台宽度≥1.5m、长度≥2m;多层平台每层净高≥1.9m;工作平台与竖直烟道、排气筒间隙距离≤10mm。
防护标准:距离坠落基准面≥1.2m,需设置高度≥1.2m 护栏,并配备踢脚板。
梯架配置:烟囱高度≥2m 需配备斜梯或转梯;烟囱≥20m 需安装升降梯;烟囱≥40m 宜配置电梯。
废水排放口自查要点
一、监测点位设置
布设原则:原则实行一企一口,点位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 10m 范围内,严防雨水、清水混入排污管道。
分类管控:第一类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划定 13 种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或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单独设置监控点位。
排水管理:溢流排水、事故排水必须纳入污水总排口,严禁直排外环境。
二、监测断面与流量设施
明渠排放:必须安装标准化量水堰槽,保障水流稳定、测流数据精准。
压力管道:安装电磁流量计需满足上游≥5 倍管径、下游≥2 倍管径,同时保证测量段管道时刻满管。
小型排放口:日排水量<50m³ 时,上游管道或渠道顺直段≥3m,设置≥0.1m 垂直落差;跌水底部建设宽度≥0.3m、长度≥0.5m 的矩形明渠。
取水口位置:自动监测取水口须设置在水质充分混合区域,并与手工采样点、流量计位置统筹协调。
三、平台与安全防护
平台建设:修建永久工作平台,面积≥1㎡;地下或高处点位同步配套梯架与防护栏杆。
安全设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点位,必须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强制通风系统。
标志牌与档案管理
信息标志牌:各排放口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信息牌,内容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附带合规二维码。
规范化档案:建立监测点位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维护,实现全程可追溯。
常见违规问题汇总
空间狭小,多点取样困难
无固定永久性梯架,监测点位无法抵达,难以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未设置专用监测平台
高空作业平台仅配置直梯,不符合安全规范
平台未安装防护栏
监测断面上游距离弯头不足 4 倍烟道直径
监测孔数量不足,1m<D≤3.5m 烟道,未设置相互垂直的 2 个监测孔
自查提醒
废气重点核查:监测断面合规性、监测孔规范设置、平台梯架配套、防喷安全设施配置;废水重点核查:一企一口落实、流量计量设施、车间特征污染物排放口专项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