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24 日,《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指引》适用于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将监管重心从以机构为主转向机构与个人并重,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和信用监管体系,要求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同时划定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设立禁止从业名录,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与信用记录、资质认定评审挂钩。
为帮助生态环境领域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理解新规要求,现将相关注意事项和落实要求梳理如下。
检测检验机构要落实的 5 件事
一、建立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资质资格、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结果、违法违规记录等。档案需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机构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二、落实谁签字谁担责的个人责任追溯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要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这意味着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不再是虚衔,而是有明确边界的技术责任主体。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
三、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这要求机构对人员实施从招聘、培训、授权、监督、评价到离职的全过程、动态能力管理,而不仅仅是入职时的资格审核。
四、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符合资质要求
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需特别关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年)》中对人员数量、专业背景、工作年限等更严格的具体要求。
五、不得聘用禁业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这里的禁业人员,既包括《指引》后续建立的禁止从业名录所列入的人员,也包括因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专门法规而被处以禁业处罚的人员。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技术服务机构因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五年禁业,情节严重的十年禁业,构成犯罪的终身禁业。机构在招聘时应主动查询禁止从业名录,确保不录用禁业人员。
从业人员的核心行为规范
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从业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信力。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真实、客观、准确。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向所在机构报告。
二、必须拒绝并报告的 5 种情形
从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一是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是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三是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校准,或者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是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者授权能力范围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划定的 7 类禁止行为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利益输送类,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授意造假类,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是冒名顶替类,使用他人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四是伪造篡改类,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记录、档案或者其他材料,隐瞒、涂改、销毁有关证据;五是证书印章类,伪造、变造、冒用、买卖、租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六是多头执业类,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七是其他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用监管与禁止从业名录
一、信用档案制度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将会记入信用记录;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会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一是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二是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三是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四是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五是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二、全国统一禁止从业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建立举报激励机制,对举报有功的从业人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建立了专门的信用评价制度。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结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能力、水平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既设置罚款处罚,也有禁业规定,还规定了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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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