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阳市食品经营者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引导食品经营者妥善做好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置,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防止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了《贵阳市食品经营者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公告。
2026年1月21日
贵阳市食品经营者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引导食品经营者妥善做好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置,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防止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指导贵阳市食品经营者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经营者可以制定严于本指引的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临期食品的管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接近食品保质期到期日,且仍处于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第二章 临近保质期界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和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标准如下: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日前3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日前10天;
(四)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日前3天;
(五)保质期不足10天的,不作临近保质期界定。
第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临近保质期界定,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应及时采取醒目提醒或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
第六条 国家有关标准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日常检查制度,对库存及在售食品加强日常检查清查,准确判定食品是否达到临近保质期标准,做到早发现、早分类、早处置。
第八条 对判定为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销售的方式。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鼓励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显著位置悬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醒目标识;专柜(区)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及到期日等信息,主动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折扣销售、组合促销、买赠活动等方式,加快临近保质期食品流转,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隐瞒食品临近保质期的事实,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
第十条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用极端缩微字号标注信息,或者修改、涂抹、撕毁原有标签等方式,隐瞒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真实情况;严禁更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后重新销售。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对经营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作特别标示。
第四章 贮存管控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实施分区、分类贮存,确保贮存环境符合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
第十三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与正常保质期食品分区存放,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避免混淆;冷藏、冷冻类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单独存放于冷藏、冷冻设备内,做好温度实时监测,防止因温度波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贮存场所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及时清理贮存环境中的杂物、异味,防止临近保质期食品受到污染;同时对贮存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开展日常巡检,检查食品外观、气味、包装等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温湿度监测设备,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环境的温度进行实时记录。
第十六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出库应当遵循“先进先出、临期先出”的原则,优先安排销售或处置,避免因贮存过久导致食品超过保质期。
第五章 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达到临近保质期界定标准的,应将其转移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销售;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应当及时启动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退货处置。食品经营者与供应商有退货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如实记录退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退货凭证。
(二)销毁处置。对无食用价值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毁时应当制作销毁记录,载明销毁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对销毁的食品,应当采取破坏包装、粉碎、蒸煮等不可逆方式进行处理,确保食品失去食用价值;严禁将过期食品或者不合格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任何形式转售、赠予他人食用,或者作为食品原料再次加工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台账、贮存条件、专区设置、处置流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设置专区(柜)、未如实记录台账、隐瞒食品临近保质期信息、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意见和建议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的意见和建议,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指导食品经营者规范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指引将适时修订完善。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