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秉持“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监管思路,将服务意识深度融入执法全过程及各环节,坚持惩教结合、刚柔并济、裁量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花溪某食品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豆皮案
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花溪某食品经营户经营的老豆皮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剩余涉案食品进行销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较少,且能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因此,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理,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分析:本案中,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轻微免罚”的执法导向,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影响,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也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服务民生、促进规范经营的根本宗旨,有力展现了执法工作的温度与规范。
二、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特色烤小肠”(速冻食品),经检验,其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积极开展涉案食品召回并按要求落实整改,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因此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减轻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公众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生产环节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既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也有利于维护食品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定责的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为初犯、涉案金额较小、积极召回产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食品生产企业严守安全红线,对规范生产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观山湖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当事人观山湖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的麻将机,其外包装上印有“四口机之父 八口机发明专利企业”等宣传字样。经查,该批麻将机系当事人从上海购进。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发货单及供货商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等材料,用以说明商品来源合法。然而经执法人员核实,上述商品发明专利证书对应的专利已被宣告终止。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5台涉案麻将机。当事人销售标注已终止专利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鉴于当事人并非生产方,对专利已终止的事实并不知情,且能够提供完整的合法来源证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分析: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在不知情且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冒专利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区分了法律责任主体,对无主观过错的销售者,责令其停止销售,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但不施加罚款等行政处罚,体现了“罚当其过”法治原则,既维护了知识产权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也避免让善意经营者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彰显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取向与柔性执法的治理智慧。
四、息烽县某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息烽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店铺宣传其美容服务所使用的多款产品适用所有肤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测试依据或功效评价试验结果。截至案发,涉案美容服务实际销售数量为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广告发布后未产生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立即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纠正错误,未产生实际危害,且积极配合执法。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体现了执法温度,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预防再次违法,展现了执法理念从单纯惩戒向教育引导、包容审慎的转变,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执法人性化、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
编辑:杨秀攀
统筹:黄秋月
编审: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