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司法拘留,现公开悬赏举报相关线索,特公告如下:
一、悬赏内容
财产线索。
二、悬赏期限
本次公告悬赏有效期限为一年,从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算;相关案件依法执行结案的,相应悬赏自然终结。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51-85518121
四、悬赏金额及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控制、处置该财产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标的的一定比例向提供该线索的第一举报人发放悬赏奖金。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五、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一)下列情形举报人举报相关线索的不能获得奖金: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等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7.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请执行人的职工的;
9.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投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的,事前发现的不予支付,事后发现的收回。
2.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
间为准。
六、保密承诺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编辑:吴艺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