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公司及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宣判:法人获刑17年 罚款百万并退赔

案情简介

贵阳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丁某,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等。公司名下拥有某电子商城部分商铺,共计2000多平方米。自2016年起,该公司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将商铺分割成200多个小商铺进行销售,并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买卖合同,承诺办理产权过户。然而,公司并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名下商铺进行分割销售,销售的商铺无明确权属范围和界限,且销售款项未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解除抵押,导致集资参与人无法办理手续,将购买的商铺产权过户至名下。至案发时,该公司共有27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及集资6000万余元,未退还金额巨大。


案情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贵阳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以融资为目的,将已抵押的房产虚拟分割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也未归还抵押权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丁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贵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和资质,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应秉持诚信原则诚信经营,真实宣传,不虚假承诺,不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理性判断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 章婧

编辑:周钰爽
统筹: 汪东伟
编审: 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