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类型之一: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典型案例:周某辉通过P2P平台集资诈骗获刑15年
周某辉2011年起用网站做金融信息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业务。投资人将投资款汇到周某辉公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的8个银行卡等账户用于投标。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周某辉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大量发布增值标、抵押标、石头标(室石标),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此外,周某辉还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全部由周某辉一人支配,包括购置和经营珠宝、车辆等。周某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3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5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中扣押资金近1.8亿元。周某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衢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周某辉犯集资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编辑:周钰爽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