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院、筑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贵阳市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经2023年10月19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9日

案例一

贵州省某地检察院督促消除老年人

消费“数字鸿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老年人权益保护 “扫码点餐” 诉前磋商

  【要旨】

  针对“扫码点餐”阻碍老年人消费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就强制或变相强制“扫码点餐”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贵阳市辖区内部分餐饮店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无人工点餐服务,消费者只能通过被动关注经营商户公众号或小程序扫码消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部分因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未绑定银行卡,无法完成点餐程序,消费权益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1日,某地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蓝牵手夕阳红”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工作中收到志愿者提供的线索,遂开展立案调查,经对辖区内 “扫码点餐”问题展开摸排发现:辖区内部分餐厅取消人工点餐服务,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时只能通过扫描桌位上的二维码,查看电子菜单自助点餐,造成部分老年人消费障碍。调查结束当日,某地检察院制作立案决定书和事实确认书,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告送达。

  2022年4月20日,某地检察院于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诉前磋商,并召开磋商座谈会,双方就商家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督促商家整改的方案、加强辖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举措等形成磋商意见。会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立即针对强制或变相强制“扫码点餐”进行排查整治,对商户集体开展行政指导。

  《磋商意见书》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112人次,针对摸排发现的使用“扫码点餐”的56户商家进行专项提醒检查,2022年5月30日,该局组织26家餐饮企业召开“扫码点餐”服务集体约谈和行政指导会,明确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系违法行为。同时组织现场签订《扫码消费行业自律承诺》,要求餐饮经营者进一步完善餐饮业“扫码点餐”服务,禁止强制“扫码点餐”,保留人工点餐,保护好老年人消费群体的权益。2022年6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专项整治成果,并提出已将“扫码点餐”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

  2022年6月3日至6月30日,某地检察院对“扫码点餐”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经对辖区内提供“扫码点餐”服务的56商家逐一回访,并随机抽取其余商家实地查看、随机对老年人访谈,未再发现强制或变相强制顾客“扫码点餐”的行为。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随着智能化时代到来,“扫码支付”“网上缴费”等数字化方式正在老年人与生活之间筑起一道“高墙”。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诉前磋商办案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与行政机关合力消除“数字鸿沟”,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助推“尊老、敬老、爱老、护老”适老化服务理念的形成,切实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

贵阳市某银发投资有限公司、陈某

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实质化引导侦查  单位犯罪  全额追赃挽损  溯源治理

  【要旨】

  追赃挽损工作关系到参与集资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涉养老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时,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其中,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与黄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等人以从事养老服务为名,共同在贵阳市某地投资设立贵阳市某银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公司),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由高某某(占股32%)、北京某爱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股30%)、黄某某(占股20%)、胡某某(占股10%)、陈某(占股8%)组成。陈某作为银发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银发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公司按照投资比例由银发公司投资4000万元(持股80%),平台公司投资1000万元(持股20%)联合注册成立贵州某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

  大健康公司成立后,名义开展“养老服务”,实际经营管理由被告人陈某负责的银发公司实际操控。在后续经营中,陈某等人参考北京某爱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对经营模式进行异变,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返利,由银发公司在贵阳市某地多个街道和居委会开设宣传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老年人为主)宣传养老服务项目,通过签订“养老床位储值卡服务合同”,许诺投入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总返利可获得280元至13200元;通过签订“失能护理养老保证金服务合同”,许诺投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资金,可获得年化的5%至10%的返利。

  至2020年12月,银发公司累计向175人吸收资金1126万元,除已归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87余万元,尚未付投资者资金本金938余万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放工资、流转土地以及支付投资返利等经营活动,致使投资人本金损失。截止法院开庭审理前,未付投资者资金本金938余万元。

  2022年7月,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黄某某、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11月,检察机关对银发公司、陈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23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银发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质化提前介入,准确认定指控主体范围。该案集资参与人涉及170余名老年人,涉及群体较为特殊,社会影响较大,贵阳市某地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清涉案人员及涉案单位股东等相关联人员的职责范围、所起作用、获利情况后,认真审查涉案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准确区分集资参与人投资、购买服务的活动性质,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从经营模式变异的决定上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一方面,依法界定入罪主体身份。从主观上认定陈某等人设立的银发公司作为大健康公司的大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以银发公司名义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返本付息,应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健康公司、平台公司在主观上不知情具体的运营方式,客观上未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不应入罪。另一方面,准确认定单位犯罪责任。银发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而是在经营过程中行为方式发生变异后实施犯罪,其吸收资金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据此,本案认定银发公司应构成单位犯罪,同时陈某作为实际吸收资金运营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作为股东明知运行方式而投资实施吸收资金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全额追赃挽损化解矛盾。案件办理初期,本案被告人仅退回100余万元赃款,仍有900余万元未追回。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侵害法益,贵阳市某地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将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始终。一是密切联系群众,耐心接访。承办检察官接访本案被吸收存款老人来信来访10余人次,耐心聆听老年人的诉求,及时了解其心理、生理状态,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针对本案涉案款项如何退还的计算方式,积极与老人代表沟通,化解心结,赢得信任。二是形成合力,设置专户。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工作函的方式及时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在民政部门设立专户用于存放追缴的涉案资金。三是依法追赃挽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不断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加强沟通,向被告人陈某等人依法释明退赃退赔对评价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作用和价值,促成陈某、黄某某、胡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在该案判决前,检察机关共追赃挽损900余万元,全额挽回了本案涉及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延伸检察职能,助推社会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与监督并行,采取“内部融合履职+外部凝聚合力”的方式,构建“全方位”检察监督新格局。一方面,用活检察机关内部融合履职。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2件涉案单位的生效民事判决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该部门受理后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获悉后即停止民事判决执行,拟从已追回的投资款中将2人份额如数退还。另一方面,设立养老机构监管机制,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因该案涉及老年人特殊群体,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设立了“观爱夕阳红”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审查养老机构资料、工作报告以及实地走访,将养老机构、站点的成立、经营情况纳入检察监督工作中,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经营活动从严监管,防止经验模式变异、提供虚假养老服务、虚构养老项目“投资理财”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企业合规,从源头上为老年人财产安全建设“检察防火墙”。

  【典型意义】

  以投资养老服务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往往涉及群体较为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社会矛盾较为凸显。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监督前移,实质化介入案件,综合论证指控主体及责任认定,在确保办案质效的同时,要始终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幸福指数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主动担当,能动履职,注重系统观念,加强检察职能耦合,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助推社会溯源治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周钰爽
统筹: 汪东伟
编审: 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