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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实施 嘉宾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 2014-02-18 15:09:01 来源: 云岩区人民政府
摘要: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房屋产权的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经登记的物权可对抗第三人,因此房屋登记对权利人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对权利人合法拥有房屋产权的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经登记的物权可对抗第三人,因此房屋登记对权利人具有重要意义。

  7月1日,《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房屋登记过程将更加便捷省时。

  昨日,贵阳市住建局产权处副处长罗元军、产权处监察科副科长吴凡媛做客本报“星期天特别服务热线”,对新规进行解读,同时与读者互动交流。贵阳新闻网消息昨日,贵阳市住建局产权处有关人士做客本报星期天特别服务热线,对今日起正式实施的《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进行解读,并与读者进行交流。嘉宾指出,新《条例》新增了四种登记类型,同时推出更多便民利民举措。

  “我母亲把房子赠予我,还需要哪些手续房子才能最终属于我?”……昨日下午14时,本报热线就开始忙碌起来,贵阳市住建局产权处副处长罗元军、产权处监察科副科长吴凡媛耐心接听了12名读者打进的电话,并就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嘉宾吴科长解释,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后,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建立了新的房屋登记制度,对房屋登记的范围、种类、效力、程序、要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贵阳市于2005年颁布的《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房屋登记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应运而生。

  新《条例》中有哪些便民、利民的“亮点”?罗元军副处长介绍,在登记实践中,夫妻离婚后放弃房屋权利的一方,不协助配合取得房屋一方申请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中规定将“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的情形纳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范围。另外,申请人还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房屋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这样一来就简化了登记程序和要件,方便了广大市民。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且将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事由等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公告期限为30日,而原先规定时限为6个月,客观上缩短了公告时间,节约了登记成本。

  值守热线当天,两位嘉宾还就个别读者提出的“房开商未予及时提供换房协议资料”等问题予以答复,并表示将督促房开等有关单位及时为权利人提供相关手续。

  热线互动问答

  产权证办理 应注意哪些

  问:我在世纪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已于去年元月份交房,房开商的答复是“大约两三年的时间能够完善所有的产权手续”,为了顺利拿到产权证书,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房时,应当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禁止销售的,购买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与售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具体时限及违约追偿方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条例》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所有权登记30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日;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换发、补发新证10日;异议登记1日。以上所有时间均为工作日。

  问:我的女儿还在上中学,未满18岁,我打算以她的名义购买一处商品房,并在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需要如何办理?

  答:《条例》第十二条已作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作为监护人,你可以为其代理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 转移与变更

  问: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应提交哪些材料?所有权“转移”同“变更”存在哪些区别?

  答: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一种总称,它含的情况有很多,如买卖、赠与、继承等等,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别提供的登记材料也不尽相同,各类登记所需的材料已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以就不同的登记类型在网上查询了解,也可打我处的咨询电话询问,我处的咨询电话5822173。

  房屋转移登记是一种转让行为,即房屋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房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房屋变更登记不是转让行为,如房屋面积发生变化、房屋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变更等,变更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并没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屋转移给他人,而仍归原权利人所有。

  问: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一)房屋所有权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房屋面积增加、减少,或者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四)房屋设计用途、结构发生变化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屋登记?

  答:任何一种房屋登记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登记,但为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在处分房屋时,需进一步证实委托书的真实性,建议委托书应公证。另外,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解读条例

  新增四种登记类型

  据嘉宾介绍,在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并借鉴外地的房屋登记立法实践,为进一步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登记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新《条例》中新增了四种登记类型。

  预告登记:为避免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中“一房两卖”的现象,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能够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的,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撤销登记: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房屋权利人采用非法手段骗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依据的证明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登记无效等情况,为保证房屋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房屋登记机构可撤销原房屋登记。

  相关法规

  据了解,《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该《办法》分总则、权属登记、登记管理、产籍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6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第62条决定,废止《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彭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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