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14:48   来源:贵阳发改  

  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申报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范围),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在行业中应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具体安排

  (一)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对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南》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材料,于5月8日前将《申请报告》及附件(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二)贵安新区经发局、各区(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求,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并做好申请材料初审工作,于5月12日前正式行文报送我委,并附上《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两份)。

  (三)请各部门和企业把握好申报时间节点,逾期我委将不予受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3.关于申报内容和附件真实性、合规性的声明(模板)

  4.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汇总表

  5.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领域审核及评价得分汇总表

  6.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数据核定表

  7.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情况表

  8.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9.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编辑:陈晨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