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05 15:27   来源:贵阳网·甲秀新闻  

  一、企业职工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

  政策咨询人(电话):赵梅  0851-85807290

  二、中长期项目制培训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性补贴的人员可参加中长期项目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等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时长不超过40天,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三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

  政策咨询人(电话):赵梅  0851-85807290

  三、短平快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至180元。

  政策咨询人(电话):赵梅  0851-85807290

  四、新业态新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大力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培训一名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

  政策咨询人(电话):赵梅  0851-85807290

  五、创业培训

  政策内容:按照项目制开展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时间为3天)、SYB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时间为10天)、网络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7天)合格证书分别给予每人300元、1200元、1400 元补贴(均含贵州省创业培训考核管理.服务平台使用费)。

  政策咨询人(电话):霍洁  0851-85807290

  六、证书直补

  政策内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劳动者向居住地区(市、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贴。取得初级工证书6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200元标准申领补贴。

  政策咨询人(电话):赵梅  0851-85807290

  七、高技能人才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

  政策咨询人(电话):施毅刚  0851-87989195

  八、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

  政策咨询人(电话):施毅刚  0851-87989195

  九、贵阳贵安技能人才提升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每人6000元,高级技师每人8000元标准;二类工种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人7000元标准;三类工种,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同一人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一年之内同一人同一工种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证书直补,采取就高补贴原则。

  政策咨询人(电话):施毅刚  0851-87989195

  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企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政策咨询人(电话):易梅  0851-85807124

  十一、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政策内容:省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可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所在县(市、区、特区)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疫情发生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名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咨询人(电话):张敏  0851-85872367

  编辑:田娟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