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
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普通门诊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
2.城乡居民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不设立个人账户,设立门诊统筹。报销标准:县级一级、二级、三级为50%;乡镇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60%;村级(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为70%;门诊部、诊所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编辑:石焱林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