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70岁村民毒鱼受审,为普法,法庭在村里审案

发布时间:2022-11-29 11:48来源:黔南日报

  为深入推进“百场庭审进村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践行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达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在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使用禁用的方法(毒鱼)捕捞水产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2月25日晚,家住惠水县好花红镇兴涟村的班某,带着事先购买的农药和渔网,划着自己的小船,到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怀胎树河段,将农药倒入河中后,继续划船到该河段下游,安放渔网后离开。次日6时许,班某从家划船到安放渔网的地方收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经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班某通过投毒的方式所捕获的鱼类为鲤鱼、鲟鱼两个品种,不属于国家珍稀特有鱼类。经称重,非法捕获的鱼苗共201斤,市场价值约6030元。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其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此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便将该案报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州检察院向州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请求法院判令班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在该河段购买价值24120元经济鱼类进行增殖放流,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120元,由第三方代为开展增殖放流,以恢复生态。

  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班某已近70岁,以务农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多次表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愿意动员身边群众以己为戒,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该案如以金钱履行义务为主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可能面临着难执行、效果差等问题。

  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是黔南法院开展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举措之一。州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庭前组织州检察院、惠水县农业农村局及班某等,就该案渔业资源损害修复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方式进行研究,各方就该案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方案中的适用公益性劳务鱼类保护宣传方案达成初步方案,基本确定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方式”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开庭审理过程中,班某对采取毒鱼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及损失予以认可,并同意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方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后在法庭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评议后确认并依法进行公告。

  庭审结束后,州法院联合州检察院、惠水县法院、惠水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了法治讲座,以该案件为例,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该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当地村民送上了一份“法治大餐”。讲座结束后,相关单位又联合在满玉村开展了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监督活动,班某在监督中将鱼苗投放至指定流域。

  编辑:贺孝瑚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