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2-11-11 17:09   来源:贵阳税务融媒体中心  

  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税务信用云”、税务信用云微信公众号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还可以通过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查询。

  2、纳税信用复评

  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相关规定,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进行复评。

  3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待上述情形解除后;

  2.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

  4、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纳税人如果查询到纳税信用评价有扣分的情形,并且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进行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五)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贵阳税务融媒体中心  云岩区税务局

  编辑:梅婕

  统筹:汪序安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