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 助力打好垃圾分类攻坚战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就《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8-23 15:14   来源:贵阳日报  

  设施先进的南明区红岩垃圾转运站(分类分拣中心)。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周永 摄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于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将起到什么作用?又将在哪些方面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8月22日,《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贵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贵阳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分别就《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完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各项措施,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激发垃圾回收转运市场活力,缓解垃圾末端处置压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目前,我市日均生活垃圾处理量约7400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和处理量必将持续增长。我市广大居民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尚未形成,收费机制还有待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如不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难有质的提高。

  目前,我市有于2018年11月公布施行的政府规章《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物质消费水平大幅度提升,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量将持续增长,而总体上垃圾分类工作进展缓慢,存在各级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单位、家庭和个人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其分类知识欠缺、意识淡薄、知晓率不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氛围;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不完善且滞后、财力投入不足、建设缓慢、配置不全,且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划、建设、营运不融合,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实际需要,普遍存在不分类投放、不分类运输,导致资源化利用率较低,不利于垃圾分类管理深入推进;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欠缺或不够健全,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力度不够等问题。

  因此,总结提高现行《办法》实践经验,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来系统引导、规范、强化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以法治方式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部署,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撑力度,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问:《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哪些重点条文和亮点?

  答:《条例》共9章51条,主要是从立法层面强化顶层设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存在的系列问题,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从地方立法的视角,主要从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延伸、针对问题及需求精细化设置相应制度措施等方面寻找立法切入点、着力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特色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强化”:

  一是强化责任义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本市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各方主体的职责、义务,明确了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格局,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强力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工程。

  二是强化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责任主体及程序、规划内容和设施建设具体要求作了规定,以发挥好规划的统领龙头作用,科学合理布局,规划建设能够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等需求的设施设备,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系统。

  三是强化源头管控。《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引导、督促适度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推广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及易回收产品、绿色环保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及实施主体作了规定,以引导、督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确保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涉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及个人履行垃圾减量社会责任。

  四是强化管理责任。《条例》第二十条强调了单位、家庭和个人必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不同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及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从源头进行有效管控,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及个人全面了解、知晓并自觉按照国家、省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正确、规范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是强化规范运营。《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和责任主体、行为规范、各环节衔接制约机制、厨余垃圾联单管理制度以及对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评价制度,以引导、督促并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严格、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六是强化激励约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制度,由垃圾运出地县级政府向处理地县级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以充分发挥价格补偿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七是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二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信息收集汇聚及互联互通等措施,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功能作用,建设城市智慧环卫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创新模式,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智能化服务监管。三是《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场引导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的各类主体自觉履行相应责任义务,并补充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和管委会的人员力量。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刘慕轩

  统筹:汪红霞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