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十类不文明行为治理措施之不文明养宠

发布时间:2022-07-28 15:28   来源:乌当频道  

  (因剧情需要,市民友情出演)

  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饲养人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饲养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乌当公安分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单位饲养人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携犬等宠物出户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由乌当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 乌当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卢俊璇 实习记者 舒思捷

  编辑:胡家欢

  统筹:李华莹

  编审:刘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