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受处罚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04 16:45   来源:遵义日报  

  近日,播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进行了协议效力审查,并当庭对该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与滥伐林木行为人经诉前磋商达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2021年9月,许某某委托汇川区山盆镇丛坝村村民胡某某在汇川区山盆镇丛坝村天星组帮其收购马尾松,后胡某某先后介绍了当地村民余某某、何某某等5人向许某某出售马尾松41株,金额为7380元。许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每车200元共计400元的信息费后,许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将其购买的41株马尾松砍伐,并将木材运输至汇川区飞洋木材加工厂出售,销售金额为11600元。经鉴定,许某某在汇川区山盆镇丛坝村天星组滥伐林木的树种均为马尾松。滥伐林木的蓄积为25.693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汇川区检察院依职权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生态损害事实与许某某签订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许某某承担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2085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协议签订后,汇川区检察院与许某某共同向播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播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再次审查,并当庭作出司法确认裁定。

  案件审理期间,许某某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记者 杨义霞)

  编辑: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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