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4 20:35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系列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市场监管风险和监管压力大的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行动期间依法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贵州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东分局接到检验报告,贵州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被抽检的“兴义饵块粑”“甜酒粑”,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贵州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购进上述“兴义饵块粑”12个(350克/个),以5.8元/个的价格销售,购进“甜酒粑”40袋(500克/袋),以6.8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41.6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1.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阳云岩某农副土特产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5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桥分局接到检验报告,当事人贵阳云岩某农副土特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黑芝麻”,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生黑芝麻”及其他食品的进销货台账。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购进生黑芝麻3千克,以2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家庭条件困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酒类市场整治中,发现当事人贵州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定制了纪念酒120瓶(标注生产日期2008年08月08日,库存13瓶),标示有世博会字样、世博会中国馆图案的世博会尊品酒96瓶(标注生产日期2012年08月09日,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5648元,违法所得675元。经查,上述产品实际生产日期在2021年7月3日前后,当事人为体现产品收藏价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使用世博会名称、世博会中国馆图案并未取得世博会相关权利组织授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多种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纪念酒13瓶、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86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阳云岩某电器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电器产品案

  2021年10月13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头桥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阳云岩某电器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个“拉不脱系列”插板,型号分别为GN-N1220、GN-N1120(3-3),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3月,产品包装上标识有中国发明专利ZL201110049780.5。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发明专利ZL201110049780.5的法律状态为“2012-4-25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视为撤回”,即该专利未获得授权,故上述插板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插板4个,售出2个,以42元/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贵阳市某粮油购销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10月28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当事人贵阳市某粮油购销公司的粮库进行检查,当事人使用1台全电子汽车衡器(型号SCS-80t),现场未能提供检定合格证书。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用于粮油购销贸易结算用,但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贵阳某纯净水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根据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当事人贵阳某纯净水公司被抽检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饮用纯净水300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344元、罚款70000元。

  梁某某等3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某某、李某某、熊某某3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谭某某(已刑事判决)向梁某某等3人提供30瓶假冒茅台酒,约定梁某某等3人售出后再付货款(每瓶2000元,共计60000元);此后梁某某等3人以每瓶2260元的价格销售给寄卖行,销售金额共计67800元,其中支付谭某某60000元,剩余7800元梁某某等3人平分。之后调查过程中梁某某等3人认可违法事实,并将67800元退还给寄卖行、取得谅解。梁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茅台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由3名当事人各自承担30000元。

  贵州某学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9月2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学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有1台在用载货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上述载货电梯仍然在用,且无法提供法定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8000元。

  贵州某冷链食品公司未履行使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管理职责案

  2021年11月11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某冷链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食用农产品冷冻贮存服务,但其向承租方提供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时没有查验贮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出库台账和建立食用农产品贮存档案,没有查验承租方进口冷链食品的“中转查验通过凭证”并实施“三专”。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开阳县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案

  当事人开阳县某购物广场销售的两款电热水壶(型号MK-E23A、型号F231),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电源连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分局调查询问、提取进货票据等证据,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6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2台、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576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杨秀攀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