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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3 16:54   来源:贵阳税务融媒体中心  

  【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的目的和意义】

  1997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业开征的一种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性质】

  政府性基金类的非税收入

【新一年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一览】

      一个变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三条优惠      

  那么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销售额不超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链接: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③《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一个提示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公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贵阳税务融媒体中心  云岩区税务局

  编辑:梅婕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