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2-01-29 16:45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会展城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样。2021年11月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21520000690236555),内容为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9/03,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会展城分店,标称生产者名称:贵州金海雪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0日,上述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者贵州金海雪山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12月3日,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

  (二)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包装饮用水检验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原因系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该公司购进上述包装饮用水时索取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观上不知晓其销售的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进行教育,要求: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对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编辑:杨秀攀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