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8 09:50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贵阳网讯 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贵州省正式以法治护航“贵人服务”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上下围绕“四新”主攻“四化”聚焦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监管执法、法治环境和附则七个章节,全文一共八十条,主要对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18个指标,从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五个阶段规定了保障企业全生命周期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园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满足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需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全省通办和当场办理、一次办成。

  同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第三方评估、明查暗访等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为了强化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编辑: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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