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印发了《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方案”),决定用5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双减意见”)。7月29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抓紧抓实抓细全国义务教育“双减”工作。

为做好我省专项治理方案与中央“双减”意见有效衔接,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偏离、不走样,现就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迅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立即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央“双减”意见和我省专项治理方案,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央、省委有关要求。

二是坚持从严审批。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待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再严格按规定审批。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64条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为无证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培训活动。未停止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是加强广告管控。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广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宣传,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自行处理通过以上渠道正在进行的宣传活动。不按规定处理和整改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是停止假期培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各地立即责令各校外培训机构停止暑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向学生及家长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置学生退费等工作。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六是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立即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双减”工作实施方案(可合并),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和责任人,及时将方案报我厅民办教育处。将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告制度改为周报告制度,从8月9日起,各市(州)每周一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本地上一周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郑凯,电话:0851-85282517)

贵州省教育厅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