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校车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收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经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应当重新领取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开展校车服务,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相对固定,原则上一辆车服务一所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约定随车照管人员等。

第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普及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随车照管人员的条件及职责: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学校自备校车的,随车照管人员由学校配备;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随车照管人员由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在安全协议中约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三)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取得联系;

(四)帮助、指导学生安全入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六)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二条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拒乘,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审批。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校车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限速要求和其他通行限制要求。

(三)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五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或达到报废标准以及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校车服务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校车服务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和“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全力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措施

1.保障就近入学和寄宿制学校入学。优化学校布局,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

2.发展公共交通。按照“公交优先”理念,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交。结合学校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引导学生更多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农村客运方面,指导客运企业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整运营线路,遵照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则,开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生周末回家、返校乘车问题。

3.提供校车服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学生,可结合实际考虑提供校车服务。

三、运行模式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校车运营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可采用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运营、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和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等方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校车运营模式,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便利的交通服务。

2.强化安全管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深入推进校车集中排查整治,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使用校车的学校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相关装置,充实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强化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3.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督导检查,将督查检查结果纳入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学校管理成效的重要内容。建立校车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重视、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4.强化宣传教育。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向校车驾驶人、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保障学生安全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