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 其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
发布时间:2021-09-24 20:36 来源:贵阳网
贵阳网讯 9月23日,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建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意见稿》对实施范围、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各项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予以规范和明确。
《意见稿》提出。以贵阳市(贵安新区)为核心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纳入保障对象的条件。
原则上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70%确定,同时考虑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价格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确定。各地应建立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分区域、分类型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时、动态发布住房房源、准入核准、租赁管理等信息,应编制租赁合同范本,明确权责,合理设置合同期限。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对互联网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应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实现供给平衡。对于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手续,退出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对《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于10月11日前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邮箱:jstzfbz@163.com。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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