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施行四个月效果如何?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1-05-08 08:39   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贵阳网讯 新修订的《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四月有余,实施效果怎么样?贵阳贵安城乡医疗急救水平提升情况如何?5月6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清镇市进行检查,实地察看清镇市120急救中心工作情况,座谈听取清镇市贯彻执行《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工作情况,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执法检查。

据悉,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紧紧围绕“强省会”五年行动履行人大监督职能,以法治方式提高医疗急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真正能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据了解,《条例》的前身《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再适应新时代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急救的新期盼。2019年,以《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为基础进行修订,就是为了以法治手段规范医疗急救网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医疗急救队伍建设、设施配置、技能普及等,更好发动社会力量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让急救救得了人。

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介绍,此次在《条例》实施刚满四个月就启动执法检查,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助推《条例》贯彻执行、促进新修订的条款执行到位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次执法检查走深走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周密安排执法检查计划,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区、乡镇以及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服务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同时还将全面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整体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点面结合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条例》贯彻执行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组将逐一汇总,待检查全部结束后认真梳理总结,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最终形成检查报告送审稿,提交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于6月提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另据了解,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于近期在机关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培训,以实际行动作表率,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引导社会各方真正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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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次修改、四次审议,着力补短板、强弱项——

《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护航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2019年6月召开的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新修订的《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此后,历经数次修改、四次审议,2020年12月4日,《条例》最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对医疗急救网络、院前院内医疗急救、社会急救、医疗急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和工作开展的法治化需要,着力从立法上补短板、强弱项。

“120”是院前医疗急救紧急呼叫的唯一专用免费电话号码

《条例》是全国首个将“120”作为院前医疗急救紧急呼叫唯一专用免费电话号码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120”由市急救中心设立,每天24小时值班,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指挥调度。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配备医疗急救人员,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院前医疗急救业务管理,每天24小时应诊。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急救培训

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经红十字会、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急救培训能力的组织培训合格:人数不满50人的,每2年至少组织1人参加培训;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每年至少组织1人参加培训;人数超过200人的,每超过100人每年至少增加1人参加培训。

人民警察、学校体育教师和校医、消防救援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和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应当参加急救培训。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应配置急救设备和器械

《条例》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事项纳入医疗急救网络规划。机场、轨道交通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展览场馆等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其他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可以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器械。

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安排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急救车辆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利

为确保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护正常的医疗急救秩序不受干扰,保护患者、医疗急救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享有四项权利:依法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免交停车场停车费,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桥梁。

同时明确,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和现场指挥等措施,优先保障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迅速通行。

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车辆和人员时应当主动让行,因让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免予处罚;不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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