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1-04-27 09:04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贵阳网讯 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期联合印发实施。

  《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査、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明确案件调查启动条件和程序

  《规程》明确,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针对调查时限,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明确磋商与诉讼

  《规程》明确,只要满足损害调查、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完善损害认定、编制修复方案等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磋商程序。此外,在开展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组织磋商的程序。

  在磋商时,必须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修复方案,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结束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五方面进行磋商,对这些内容无异议的则签订赔偿协议,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异议的,再组织磋商,但磋商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规程》还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条件。针对不具备磋商条件的,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后违约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明确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

  《规程》中设置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规程》明确,无法直接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磋商或判决的内容,要求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督促开展替代修复。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形成的诸多成果之一,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强有力地推动改革,并从组织、法治、司法、制度、修复、技术、资金、程序、宣传、督察等10个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和措施,助推贵州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春晖)

  编辑:李奕璇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贵阳日报传媒集团原创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转载事宜请致电:0851-8586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