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贵州发布《规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1-04-25 18:15   来源:贵阳网  

  贵阳网讯  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省自然资源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水利、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近期联合印发实施。 

  《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査、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 

  《规程》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以此解决前期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落实中发现的诸如案件线索发现难、磋商达成一致难、磋商诉讼推进难、环境修复实施难等问题。 在具体实施细节方面,《规程》有四项特点格外吸引眼球。 

  首先,细化案件调查范围。《规程》明确要结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愦问题以及贵州开展的各项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案件;同时明确除对国家方案规定的案件调查范围开展调查外,对全省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理排查,细化案件调查范围以破解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调查不全面的缺陷。 

  其次,倡导三种磋商形式。第一倡导主动磋商,在完成损害调査,编制初步修复方和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动启动磋商。第二倡导先行磋商,在开展案件调査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确保磋商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倡导简化程序组织磋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査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自行组织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召开磋商会议。《规程》倡导三种磋商形式,解决磋商方式单一、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再次,作出两种程序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的案件涉及面广、涉案因素多,有的案件损害面小、涉及生态因素单所以,在《规程》中设置了筒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的按照鉴定评佔、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也就是要实现“简出效率、繁出要案、繁简结合”的办案目标,从而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 

  最后,提出多种修复方式。在《规程》第二十四条构建了自行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修复机制。明确自行修复为赔偿义务人主动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替代修复为赔偿权利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或代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结合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的规定,把代履行作为生态修复的补充手段同时《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修复申请,由法院依法责令赔偿义务人停止侵害,开展生态修复。从而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形成的诸多成果之一,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强有力地推动这项改革,并组织、法治、司法、制度、修复、技术、资金、程序、宣传、督察等10个方面,建立了保障机制和措施,助推贵州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杨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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